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 選任辯護人
- 邱聰安律師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同年十一月六日、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且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十月在案,茲因判決後於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