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七三三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一?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七三三號),聲請就八十七
年訴字第二一一○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初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