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吳漢成 被 告 己○○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 被 告 乙○○ H○○ I○○ P○○ 玄○○ 丙○○ 右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峰律師 被 告 戊○○ G○○ 巳○○ 未○○ O○○ 偉峻營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健銓營 代 表 人 H○○ 被 告 建龍土 代 表 人 午○○ 被 告 建銓土 代 表 人 J○○ 被 告 宏奇原 代 表 人 宙○○ 被 告 永盛營 代 表 人 P○○ 被 告 保翔營 代 表 人 天○○ 被 告 臺華營 代 表 人 N○○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 三、二三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四○、二五六、二五七、二五八、二 五九、二六○、二六一、二六二、二六七、二六九、二七九、二八○、二八一、二八 五、二八六、三一四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一一八、一二 五、一二六、一五○、一五一、一五六、一五七、四三四、一一二四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 奪公權拾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捌仟元(包含扣案之新臺幣肆拾 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I○○、H○○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均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 己○○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丙○○、未○○、P○○、玄○○共同連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均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戊○○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及他人,免刑。 O○○連續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 免刑。 巳○○、蔣日章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 爭,均免刑。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十 至十二、十六、十八、二五、三○、三三至三六、三八、四二至四六、四九至五五、 六○、六二、六六、一二七、一二九、一九五至二二九、二五九至二七八、二八○至 二八四、三五一等九十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 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肆萬伍 仟元。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六 四、六七、一二四、一二五、一二六、一四二、一四三、一四四、二九八至三一七、 三二○、三二三、三三二至三六○、三七○等六十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 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 卯○○○包工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 編號三八、八五至八九、九八、一○五至一○七、一二一至一三三、一四一至一四八 、一六九、二二三、二二五、二二七、二六六、二八○、二八一、三○二、三○三、 三○六、三○八、三一一、三一四、三二○、三二三、三四一、三四七、三四八等四 十九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 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寅○○○包工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 編號八五至九四、九八、一○五至一○七、一一○至一一二、三二三等十八件工程, 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 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 編號十、十六、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三○至三八、四五、五一、五二、五四、 六二、六三、一二九、一九五、二○○、二一三、二一四、二一九、二二一、二二九 、二五九、二六二、二六九、二七三、三一六、三五三、三五八等三十六件工程,因 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 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 號十至十二、十六至十八、二二、三三、三四、三六、四四、五○、六四、一四五、 一九七、二○二、二○三、二○五、二○六、二○九、二一○、二一一、二一五、二 一七、二一八、二一九、二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二五九、二六○、二六一、二六 三、二六五、二六六、二七○、二七一、二七二、二七四、二七五、二七六、二七八 、二八一、二八二、三七○等四十五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 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貳拾貳萬元。 保翔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一 一、一八、四三、四六、四九、一九六、一九七、一九八、一九九、二○一、二○二 、二○三、二○四、二○七、二○八、二一○、二一一、二一二、二一三、二一五、 二一六、二一七、二一八、二六○、二六一、二六四、二六五、二六七、二六八、二 六九、二七○、二七一等三十二件工程,因執行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 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 伍萬伍仟元。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如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之編號一 七、四二、二九八、二九九、三○○、三○一、三三二、三三三等八件工程,因執行 業務,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罰金 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事 實 壹、關於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部分 一、子○○係自民國八十三年間至九十一年間擔任臺東縣東河鄉鄉長,負責督導綜理 全鄉行政業務,對於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 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權 限,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乙○○為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偉峻公 司)負責人。H○○為卯○○○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建龍公司,名義負責人 係午○○)、寅○○○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建銓公司,名義負責人係J○○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健銓公司)負責人。丁○○(原名田進祥,另案 偵查中)大豪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大豪土木)負責人。戊○○為正統水電行負責 人。巳○○為永右水電工程行(下簡稱永右水電行,名義負責人係王水源)實際 負責人。G○○為泰和電氣行負責人。P○○為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永盛公司)負責人。Q○○(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係光成土木包工業 (下簡稱光成土木)負責人。丙○○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下簡稱宏奇原公 司,名義負責人為宙○○)實際負責人。申○○(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為宏銓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宏銓土木)負責人。甲○○(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為和興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和興土木,名義負責人係王文河)實際負 責人。D○○(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係東一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東 一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吳秀貞)實際負責人。B○○(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 審理)為杰峰土木包工業(下簡稱杰峰土木)負責人。O○○係臺華營造有限公 司(下簡稱臺華公司,名義負責人為N○○)實際負責人。A○○(另經公訴人 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信宏土木包工業(下簡稱信宏土木)負責人。黃○○(另 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建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建盛公司)負責人。 戌○○(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建興土木包工業(下簡稱建興土木) 負責人。壬○○(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係政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 政富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亥○○)實際負責人。顏秉番(未涉案)為盈盛營造有 限公司(下簡稱盈盛公司)負責人。酉○○(另案偵查中)為統翔營造有限公司 (下簡稱統翔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許素鳳)、蒸盛營造有公司(下簡稱蒸盛公司 ,名義負責人為許招吉)實際負責人之一,並為大豪土木之借牌承攬商。宇○○ (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順聯公司,名義 負責人係陳聯輝)實際負責人。E○○(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瑞鋒 土木包工業(下簡稱瑞鋒土木)負責人。L○○(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為懋鴻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懋鴻公司)負責人。辛○○(另經公訴人移送本 院併案審理)為聯升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聯升公司,名義負責人係張清忠)代 理負責人。K○○(另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為盈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簡 稱盈盛公司,名義負責人係顏秉番)之借牌承攬商。未○○係宏聯土木包工業( 下簡稱宏聯土木)負責人。玄○○係保翔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保翔公司,名義 負責人為天○○)實際負責人。己○○係建銓公司之借牌承攬商。I○○係宏奇 原公司及政富公司之借牌承攬商。林巽錡(未涉案)係眾觀土木包工業(下簡稱 眾觀土木)負責人。李得宗(未涉案)係震業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震業公司, 名義負責人為庚○○)實際負責人。上揭乙○○、H○○等眾人均係曾參與臺東 縣東河鄉公所工程招標之廠商。 二、緣自八十七年年初起,迄九十年二月間止,子○○於擔任臺東縣東河鄉鄉長期間 ,明知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 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之規定,凡金額在新臺幣(下同)五 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理(程序為招標事項應在主管 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告日以掛號郵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 由主管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依規定登入政府採購公報),以及「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詎子○○竟基於概括犯意,於 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均規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 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招標之機會,由子○○事 先私下指定前揭乙○○、H○○、酉○○、戌○○、壬○○、甲○○、戊○○、 己○○、I○○等營造商分別承包如附表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所列之 三百七十七件工程,並由前揭被指定之特定陪標廠商提供其他二家陪標廠商予子 ○○圈選核定,子○○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 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指示臺東縣東 河鄉公所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財政課課長、業務承辦人即建設課技士等人於臺 東縣東河鄉公所建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 呈請鄉長子○○核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內定之參與圍 標廠商於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給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 東河鄉公所參與投標及陪標;子○○基於概括犯意,藉此利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製作之「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工程開 標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乙 ○○、H○○等廠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包施作臺東縣東 河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之 正確性。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前揭乙○○、H○○等特定廠商之工程款總 額共二億六千三百八十九萬九千九百元,並分別收受乙○○、H○○等營造廠商 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共計一千二百五十九萬八千元,茲將經過情形臚列於后: (一)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至三等三件以「大豪土木」名義得 標之工程、編號三六一至三六九等九件以「統翔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 三七二至三七五等四件以「蒸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上揭十六件工程之工 程款總計一千五百零二萬五千元),均是子○○八十九年五月間,連續事先私 下指定予酉○○承作,並由酉○○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 廠商予子○○圈選核定,酉○○再向丁○○借用「大豪土木」的牌照,並使用 其家族所有「統翔公司」、「蒸盛公司」等牌照,標得前開工程;子○○以上 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戊○○之工程款總額共一千五百零二萬五千元。前揭 十六件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 工程,該十六件工程由酉○○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 大豪土木」之丁○○、「建興土木」之戌○○、「順聯公司」之宇○○等人協 商陪標,酉○○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六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 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酉○○之請求,並與酉○ ○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 式之合意,或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酉○○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或授 權酉○○代填標單上之投標金額,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 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酉○○順利標得上揭工程。(二)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四至六等三件以「正統水電行」名義 標得之工程、編號七以「永右水電行」名義得標之工程(前揭四件工程之工程 款總計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均是子○○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至八十八 年七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戊○○承作,並由戊○○分別提供附表所列 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子○○圈選核定,戊○○再向巳○○借用「永 右水電行」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正統水電行」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子 ○○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戊○○之工程款總額共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五 百元(上開四件工程,子○○並未向戊○○收受回扣款)。在前揭工程中,其 中編號五之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 工程,該件工程由戊○○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永右水電行」之巳○○ 、「泰和電氣行」之蔣日章等人協商陪標,戊○○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 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 同意戊○○之請求,並與戊○○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授權戊○○代理領取並填寫標單後,交由 巳○○、蔣日章蓋章,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 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戊○○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三)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八至十八等十一件以「永盛公司」名 義標得之工程、編號十九至二二、二五、三○、三一、三三至三六、三八等十 二件以「宏奇原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九至五五等十七件以「宏聯土 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五九至六一等三件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六二、六三等二件以「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二至二八 四等一一三件以「偉峻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七六、三七七等二件以 「震業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 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乙○○承作,並由乙○○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 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子○○圈選核定,乙○○分別再向P○○借用「永盛 公司」的牌照、向丙○○借用「宏奇原公司」的牌照、向未○○借用「宏聯土 木」的牌照、向甲○○借用「和興土木」的牌照、向A○○借用「信宏土木」 的牌照、向李得宗借用「震業公司」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偉峻公司」之牌 照,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十至十二、十六至十八、二二、 二五、三○、三一、三三至三六、三八、四二至四六、四九至五五、六○至六 三、一九五至二二九、二五九至二七八、二八○至二八四等九十一件工程係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九十一件工 程由乙○○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宏銓土木」之申○○ 、「宏聯土木」之未○○、「臺華公司」之O○○、「永盛公司」之P○○、 「懋鴻公司」之L○○、「建龍公司」之H○○、「和興土木」之甲○○、「 信宏土木」之A○○、「宏奇原公司」之丙○○、「保翔公司」之玄○○等人 協商陪標,並透過丙○○找「杰峰土木」之B○○協商陪標,乙○○向上開廠 商表示該九十一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 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乙○○之請求,並與乙○○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或依乙○○ 之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將標單交給乙○○自己填寫後再蓋章,再將標單投寄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乙○○順利標 得上揭工程。乙○○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七年臺東縣東 河鄉鄉長選舉期間,在東河鄉路邊,交付一百四十萬元之現款予子○○收受, 子○○於當選臺東縣東河鄉鄉長後,即陸續指定工程予乙○○承作,並以前開 一百四十萬元扣抵八十七年度所指定工程之回扣款;乙○○另自八十八年初起 ,連續在臺東縣東河鄉路邊,交付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不等之回扣款予子○○ 收受共六、七次,金額共二百五十萬元;再於八十九年總統大選前夕,在臺東 縣東河鄉路邊,交付九十萬元之工程回扣款予子○○收受;並於八十九年九、 十月間,在臺東縣東河鄉路邊,交付四十五萬元予子○○收受。總計子○○收 受乙○○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五百二十五萬元。 (四)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二三、二四、二六至二九、三二、三 七等八件以「宏奇原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四九、一五○、一五二至 一五五、一五六、一六○、一六一、一六四、一六八等十一件以「政富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止,連續 事先私下指定予I○○承作,並由I○○分別分別向丙○○借用「宏奇原公司 」的牌照、向壬○○借用「政富公司」的牌照,投標前開工程,並由丙○○、 壬○○等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I○○轉交子○○ 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二三、二四、三二、三 七、一五五、一五六、一六○、一六一、一六四、一六八等十件工程均係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九件工程由I ○○與丙○○、壬○○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 廠商即「杰峰土木」之B○○、「和興土木」之甲○○等人協商陪標,並透過 乙○○找「宏聯土木」之未○○協商陪標,另由壬○○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 商即「建興土木」之戌○○、「瑞峰土木」之E○○等人協商陪標;丙○○、 乙○○、壬○○分別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工程是由I○○承作,請配合陪標, 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I○○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丙○○、乙○○ 、壬○○之請求,並與丙○○、乙○○、壬○○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 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配合將投 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丙○○、乙○○、壬○○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或依指示 填寫投標金額,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 價格之競爭,致I○○順利標得上揭工程。I○○得標後,基於概括犯意,於 每件工程施工完畢領到工程款後,除編號三七之工程因其預伴混凝土車翻覆未 給回扣款外,其餘十七件工程均交付工程款約一成之回扣款予子○○收受了七 萬一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二六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二七之工 程送了三萬七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二八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其 明細如下:編號二三之工程送了七萬三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二四之工程送編號 二九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三二之工程送了四萬五千元之回扣 款、編號一四九之工程送了四萬六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五○之工程送了七萬 五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五二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五三之 工程送了四萬二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五四之工程送了四萬七千元之回扣款、 編號一五五之工程送了七萬四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六○之工程送了九萬三千 元之回扣款、編號一六一之工程送了五萬六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六四之工程 送了四萬六千元之回扣款、編號一六八之工程送了五萬五千元之回扣款。前揭 回扣款金額總計九十四萬八千元,並由I○○親自逐筆款項以現款送到子○○ 位於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二鄰本部落三七號住處,交付予子○○不知情之配偶 收受後轉交子○○。 (五)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五六至五八等三件以「和興土木」名 義得標之工程(該三件工程之工程款總計一百十七萬九千元),係子○○自八 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甲○○承作,並 由甲○○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子○○圈選核定, 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甲○○之工程款總額共一百十七萬九千元 (上開三件工程,子○○並未向甲○○收受工程回扣款)。前揭三件工程,均 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工程,該三件工程 由甲○○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杰峰土木」之B○○ 、「眾觀土木」之癸○○等人協商陪標,甲○○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三件工程是 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 同意甲○○之請求,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甲○○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 ,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 致甲○○順利以「和興土木」之名義標得上揭三件工程。(六)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六四至六七等四件以「建盛公司」名 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一○以「寅○○○」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一四至一 四八等三十五件以「建龍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六九、一七○等二件 以「盈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二八五至三六○、三七○等七十七件以 「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 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H○○承作,並由H○○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 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子○○圈選核定,H○○再分別向黃○○借用「建盛 公司」的牌照、向K○○借用「盈盛公司」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建銓公司 」、「建龍公司」、「健銓公司」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 中編號六四至六七、一一○、一二一至一三三、一四一至一四八、一六九、一 七○、二九八至三一七、三二○、三二三、三三二至三六○、三七○等八十件 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 八十件工程由H○○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永盛公司」 之P○○、「偉峻公司」之乙○○、「宏聯土木」之未○○、「盈盛公司」之 K○○、「建盛公司」之黃○○、「宏奇原公司」之丙○○、「臺華公司」之 O○○、「宏銓土木」之申○○、「和興土木」之甲○○、「順聯公司」之宇 ○○等人協商陪標,H○○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八十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 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H○○之請 求,並與H○○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H○○填寫 之投標金額為高,或依H○○之意思填寫投標金額,或授權由H○○代理領取 並填寫標單後,交由廠商蓋章,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 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H○○順利標得上揭工程。H○○另基於交付 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七年臺東縣東河鄉鄉長選舉期間,交付七十 萬元之現款予子○○收受,再於子○○於當選臺東縣東河鄉鄉長後至九十年一 月底止,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及子○○住處,連續交付多次工程回 扣款現款予子○○收受。總計子○○收受H○○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六 百萬元。 (七)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六八至一○九、一一一、一一二等四 十四件以「寅○○○」名義得標之工程(上揭四十四件工程之工程款總計二千 六百零一萬二千元),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 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己○○承作,己○○再向H○○借用「建銓公司」之牌照, 並由H○○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己○○轉交子○ ○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己○○之 工程款總額共二千六百零一萬二千元。前揭四十四件工程,其中編號八五至九 四、九八、一○五至一○七、一一一、一一二等十六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六件工程由己○○與H ○○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H○○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順聯公司」 之宇○○、「和興土木」之甲○○等人協商陪標,並由己○○出面找附表所列 陪標廠商即「建龍公司」之H○○、「宏銓土木」之申○○等人協商陪標,H ○○、己○○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六件工程是由己○○承作,請配合陪標,將 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己○○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H○○、己○○之 請求,並與H○○、己○○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 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均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H○○、 己○○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 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己○○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八)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一三以「建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 程(上揭工程之工程款為七十六萬元),係子○○於八十七年二月間,事先私 下指定予戌○○承作,並由戌○○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 予子○○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子○○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廠商戌 ○○之工程款總額共七十六萬元(上開工程,子○○並未向戌○○收受工程回 扣款)。前揭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 工程,該件工程由戌○○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政富公司」之壬○○、 「順聯公司」之宇○○等人協商陪標,戌○○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由其 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 戌○○(起訴書誤繕為甲○○)之請求,均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戌○ ○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 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戌○○順利以「建興土木」標得上揭工程。 (九)附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五一、一五七至一五九、一六二、 一六三、一六五至一六七等九件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一 以「英竣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七一以「瑞鋒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均是子○○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 予壬○○承作,並由壬○○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 子○○圈選核定,壬○○再分別向C○○借用「英竣公司」的牌照、向E○○ 借用「瑞鋒土木」的牌照,並使用其所有「政富公司」之牌照,標得前開工程 ;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一五七至一五九、一六二、一六三、一六五至一六 七、一七一、三七一等十件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 ,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一件工程由壬○○基於概括犯意,出面找附表所 列陪標廠商即「建興土木」之戌○○、「聯升公司」之辛○○、「東一公司」 之D○○、「光成土木」之Q○○、「瑞鋒土木」之E○○、「順聯公司」之 宇○○等人協商陪標,壬○○向上開廠商表示前開十一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 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壬○○之 請求,並與壬○○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陪標廠商或依壬○○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授權壬 ○○自己填寫標單並蓋章後,再將標單投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 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壬○○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壬○○另基於交付工 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八十九年底及九十年三、四月間,在臺東縣東河 鄉○○○村○路邊,連續交付二十萬元之工程回扣款二次予子○○收受。總計 子○○收受壬○○所交付之上揭工程回扣款共四十萬元。三、嗣經包商乙○○、H○○、壬○○、I○○等人向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前開交 付工程回扣款予子○○之犯行後,子○○為掩飾其收受工程回扣款之犯行,於九 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六時許,親自將先前向壬○○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款四 十萬元送回壬○○住處,當日壬○○因臺東縣東河鄉工程弊案被約談到案,而不 在住處,遂由其配偶亥○○代收,子○○再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晚間八、九時許, 再到壬○○住處,要求壬○○不得供出其交付四十萬元工程回扣款之犯行,嗣經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四十萬元回扣款。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關於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併案部分: 一、丑○○(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成功鎮現任鎮長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八十七 年間競選連任迄今,負責督導綜理全鎮行政業務,對於成功鎮公所辦理指定比價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擁有指 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權限,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二、緣自八十七年初起,迄九十年七月間止,丑○○明知成功鎮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 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 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 」之規定,凡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 理(即招標事項應在主管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告日以掛號郵 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由主辦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依規定登入 政府採購公報)暨「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詎丑○○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均規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 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招 標之機會,由丑○○事先私下指定特定營造商分別承包如附表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所列之工程,並由被指定之特定陪標廠商提供其他二家陪標 廠商予丑○○圈選核定,丑○○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 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指示 該公所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財政課課長、業務承辦人即建設課技士等人於該公 所建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呈請鎮長丑○ ○核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內定之參與圍標廠商於投標 時不為價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予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投標 及陪標;丑○○更藉此利用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 製作之「臺東縣成功鎮公所工程開標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 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特定業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 包施作成功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成功鎮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 之正確性,且丑○○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茲將與本案當事人丙○○、 乙○○、H○○、未○○、戊○○、玄○○相關經過情形臚列於后: (一)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四三至四八等六件以「宏奇原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七四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八、一 一二、一一三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一、一七二等二件以 「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四二九至四四三等十五件以「偉峻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丑○○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 事先私下指定予乙○○承作,並由乙○○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 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定,再由乙○○向丙○○借用「宏奇原公司」的牌 照、向申○○借用「健銓公司」之牌照、向甲○○借用「和興土木」之牌照、 向A○○借用「信宏土木」之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偉峻公司」之牌照,標得 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四五至四八、七四、一○八、一一二、一 一三、一七一、一七二、四三七至四四三等十七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七件工程由乙○○基於概括 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宏銓土木」之申○○(另案偵查起訴) 、「宏聯土木」之未○○、「和興土木」之甲○○、「信宏土木」之A○○、 「健銓公司」之申○○、「宏奇原公司」之丙○○、「保翔公司」之玄○○等 人協商陪標,乙○○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七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 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乙○○之請求,並與 乙○○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 議方式之合意,依乙○○之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將標單交給乙○○自己填寫 ,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乙○ ○順利標得上揭工程。乙○○於八十七年鎮長選舉期間,在成功鎮麒麟活動中 心外面,交付三十五萬元之現款予丑○○收受,丑○○於當選鎮長後,即陸續 指定上開工程予乙○○承作,並以前開三十五萬元扣抵前揭工程之回扣款。 (二)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四二四至四二八等五件以「益昌水電 行」得標之工程(工程款共二百二十二萬一千元),係丑○○自八十七年一月 間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R○○(另案偵查起訴)承作 ,並由R○○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定; 丑○○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R○○之工程款總額共二百二十二萬一千 元。前開工程中,編號四二七、四二八等二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 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二件工程由R○○基於概括之犯意 ,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林峰水電行」之林玉秀(另案偵查起訴)、「 東建水電行」之趙霖昌(另案偵查起訴)、「正統水電行」之戊○○等人協商 陪標,R○○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二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 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R○○之請求,並與R○○基 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 合意,由R○○代理領取標單填寫完畢後,再由林玉秀、趙霖昌、戊○○等人 於標單上蓋章後,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 競爭,致R○○順利以「益昌水電行」之名義標得上揭二件工程。 (三)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六二五以「新億建材行」名義得標之 工程,係丑○○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事先私下指定予辰○○承作,並由辰○○ 提供附表所列「新豐建材行」、「建芳建材行」二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 定,以標得前開工程;丑○○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辰○○之工程款為 四十八萬元(上開工程,丑○○並未向辰○○收受回扣款)。前開工程係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採指定比價之工程,該件工程由辰○○ 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新豐建材行」之實際負責人、「建芳建材行」之 實際負責人H○○協商陪標,辰○○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 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辰○○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辰○ ○之請求,使辰○○順利以「新億建材行」之名義標得上開工程。 參、關於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併案部分: 一、F○○(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長濱鄉現任鄉長(民國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 八十七年間競選連任迄今),負責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對於長濱鄉公所辦理 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 ,擁有指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權限;王哲偉(另案偵查起訴)係臺東縣長濱 鄉公所秘書,負責輔佐鄉長F○○辦理工程發包事宜,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 二、緣自八十七年初起,迄九十年五月間止,F○○與王哲偉二人明知臺東縣長濱鄉 公所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應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府主二字第 六五二一三號函修訂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之規定,凡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應採公開 比價之方式辦理(即招標事項應在主管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按招標性質於公 告日以掛號郵件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應由主辦機關主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依規定登入政府採購公報。)暨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工程發包作業 。詎F○○、王哲偉二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於辦理營繕工程招標時,為規 避前揭公開比價規範及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等採購規定 ,將工程金額均定為低於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使其得以利用採指定比價或限制性 招標之機會,由F○○事先私下指定或由王哲偉代理事先指定特定營造商分別承 包如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所列之工程,並由王哲偉、F○○圈選其他二 家廠商陪標,渠等為使各該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 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其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再指示該公所不知 情之前任建設課課長曾家宏、現任建設課長陳金榮、現任財政課長張進林、鄉公 所業務承辦人即前建設課技士黃偉健、林春發、職代技士莊勝雄等人於該公所建 設課內部簽呈上擬具上開經圈選之廠商為參比(標)廠商,而呈請鄉長F○○核 定之,以避人耳目;另經各該內定承包人協調被批定之參標廠商於投標時不為價 格競爭,或逕將標單交予渠等繕寫,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投標及陪標; 並由王哲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多次於其職務上所應製作之「臺東縣長濱鄉公 所工程開標紀錄表」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 使特定業商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包施作長濱鄉公所發包之 公共工程,致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 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長濱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作業之正確性,F○○、王哲 偉二人並以上開不法手段圖利特定業商。茲將與本案當事人丙○○、H○○相關 經過情形臚列於后: (一)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至四等四件「永達土木包工業」(下簡稱 「永達土木」)得標之工程、編號五「全州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全州公 司」)得標之工程、編號二五二至二六三等十二件「利嘉營造有限公司」(下 簡稱「利嘉公司」)得標之工程、編號二六四至三三○等六十七件「統翔公司 」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三一至三四八等十八件「蒸盛公司」得標之工程、編號 三七一至三七三等三件「堃誠公司」得標之工程,是F○○自八十七年四月間 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酉○○承作,並由F○○分別圈選 附表所列之投標廠商陪標,再由酉○○向田全盛(另案偵查)借用「永達土木 」的牌照、向葉錫超(另案偵查)借用「全州公司」之牌照、向洪玉美(另案 偵查)借用「利嘉公司」之牌照、向田敏文(另案偵查)借用「堃誠公司」之 牌照,並使用其家族所有「統翔公司」、「蒸盛公司」等牌照,標得前開工程 ;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五、二五二至二六三、二九四至三二八、三三五至 三四八、三七一至三七三等六十五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 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六十五件工程由酉○○基於概括之犯意,出 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杰峰土木」之B○○、「建興土木」之戌○○、「 建盛公司」之黃○○、「永達土木」之田全勝、「利嘉公司」之洪玉美、「全 州公司」之葉錫超、「誠公司」之田敏文、「總體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總 體公司)之潘宏俊、「瑞鋒土木」之E○○、「宏奇原公司」之丙○○、「順 聯公司」之宇○○等人協商陪標,酉○○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六十五件工程是由 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 意酉○○之請求,並與酉○○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 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酉○○填 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 格之競爭,致酉○○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二)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六至四三等三十八件以「宏銓土木」名義得 標之工程、編號四四、四六至六○等十六件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均是F○○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連 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申○○承作,並由王哲偉分別圈選附表所列之投標廠商,交 F○○核定,在前開工程中,編號三一至四三、四六至六○等二十八件工程係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二十八件 工程由申○○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之陪標廠商即「長昱營造有限 公司」(下簡稱長昱公司)之陳進吉(另案偵查起訴)、「總體公司」之潘宏 俊、「建興土木」之戌○○、「建盛公司」之黃○○、「信宏土木」之A○○ 、「杰峰土木」之B○○、「建龍公司」之H○○、「瑞鋒土木」之E○○、 「蒸盛公司」、「堃誠公司」之酉○○、「奕昇營造有限公司」之劉錦忠(另 案偵查起訴)等人協商陪標,申○○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九件工程是由其承作 ,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申○ ○之請求,並與申○○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申○○填寫之投 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 爭,致申○○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三)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七一至一二三等五十三件「杰峰土木」得標 之工程、編號二三四、二三八等二件以「建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F ○○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B○○ 承作,並由F○○分別圈選編號七一至一二三、二三四、二三八所列之投標廠 商陪標,在前開工程中,其中編號一○○至一二二、二三四、二三八等二十五 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 二十五件工程由B○○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建盛公司 」之黃○○、「蒸盛公司」、「統翔公司」、「利嘉土木」、「永達土木」之 酉○○、「宏銓土木」、「健銓公司」之申○○、「建興土木」之戌○○、「 總體公司」之潘宏俊、「瑞鋒土木」之E○○、「宏奇原公司」之丙○○、「 順聯公司」之宇○○等人協商陪標,B○○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二十五件工程是 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 同意B○○之請求,並與B○○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較B○○ 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 價格之競爭,致B○○順利標得上揭工程。 (四)附表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編號一九六至二二一、二四八、二四九等二十八 件工程,是F○○自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 下指定予黃○○及K○○合夥承作,黃○○遂與K○○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 由黃○○提供「建盛公司」之牌照承包附表編號一九六至二二一等二十六件工 程,另由K○○向不知情之顏秉番借用盈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盈盛公司 」)之牌照,承包附表編號二四八、二四九等二件工程,並由F○○分別圈選 附表編號一九六至二二一、二四八、二四九所列之投標廠商陪標,在前開工程 中,編號二○九至二二一、二四八、二四九等十五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五件工程由黃○○出面找附 表所列之陪標廠商「宏銓土木」及「健銓公司」之申○○、「卯○○○」之H ○○、「建興土木」之戌○○、「長昱公司」之陳進吉、「奕昇公司」之劉錦 忠、「信宏土木」之A○○、「盈盛公司」之K○○、「總體公司」之潘宏俊 、「杰峰土木」之B○○等人協商陪標,黃○○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五件工程 是由其承作,請其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黃○○、K○○順利 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黃○○之請求,並與黃○○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 額度填載較黃○○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長濱鄉公所參與陪標, 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黃○○、K○○順利得標。 肆、關於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併案部分:附表太麻里鄉公所辦理公共工 程編號五、六、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等九件工程,係八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九件工程由「洪敏 清企業社」負責人洪敏清出面找附表所列之陪標廠商「偉峻公司」之乙○○協商 陪標,黃○○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五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其配合陪標,乙○○ 並同意洪敏清之請求,並與洪敏清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或由乙○○授權公司職員配合填寫標單 ,或由洪敏清代寫標單,再將標單投寄太麻里鄉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 為價格之競爭,致由特定廠商順利得標。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子○○均矢口否認有何右開事先私下指定工程予特定廠商承作、圖利特 定廠商、收受工程回扣款之犯行。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乙○○ 、I○○、己○○、H○○、丙○○、O○○、未○○、P○○、玄○○、巳○ ○、蔣日章等十二人以及被告「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健銓營造 有限公司」代表人H○○、「卯○○○包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午○○、「寅○ ○○包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J○○、「宏奇原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代表人宙○ ○、「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P○○、「保翔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天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N○○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 經證人壬○○、甲○○、E○○、酉○○、戌○○、申○○、宇○○、L○○、 辛○○、黃○○、K○○、A○○、Q○○、丁○○、B○○、亥○○、C○○ 、庚○○、M○○、R○○、辰○○、D○○、癸○○等人偵、審中供證屬實, 以及經證人丑○○、F○○、洪敏清偵查中供證明確,且其供詞互核一致,並有 前揭工程招標文件、內部簽呈、工程投標標單、臺東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 司基本資料電腦查詢表及扣案之賄款四十萬元在卷可稽,被告子○○、戊○○、 乙○○、I○○、己○○、H○○、丙○○、O○○、未○○、P○○、玄○○ 、巳○○、蔣日章等十二人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子○○雖矢口否認有何右開事先私下指定工程予特定廠商承作、收受工程回 扣款等犯行,辯稱:伊係指定三家廠商比價或投標,並未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承包 工程,亦未收受廠商所交付之工程回扣款云云。惟查,右揭被告子○○事先私下 指定工程予特定廠商承作之事實,業據被告戊○○、乙○○、I○○、H○○、 己○○及同案被告甲○○、戌○○、壬○○、酉○○供述綦詳,且其供詞互為相 符。再右開被告子○○收受廠商交付工程回扣款之事實,亦據被告乙○○、H○ ○、I○○及同案被告壬○○供證詳實;而被告子○○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 午五、六時許,親自將先前向壬○○所收受之工程款四十萬元送回壬○○住處之 情節,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壬○○之配偶亥○○證述明確,並有四十萬元現款扣 案足憑。復查附表「東河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一覽表」顯示,每一得標廠商得標 之工程,其另二家投標廠商,均係與該得標廠商往來密切之廠商,且均係特定於 少數幾家廠商,足證該三家投標廠商,並非被告子○○隨機圈選,是前開被告等 供承係被告子○○事先私下指定特定工程予其承作,再由渠等提供另二家陪標廠 商予被告子○○圈選之情,自應認為真實。最後,參酌被告子○○、乙○○、H ○○、I○○及同案被告壬○○等人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結果,被告子○○稱其 未收受乙○○、H○○、壬○○、I○○等人工程回扣款等語,經測試呈現情緒 波動之說謊反應;被告乙○○、H○○及同案被告壬○○三人所稱其等有給被告 子○○工程回扣款之情,經測試無情緒波動,研判未說謊。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之 測謊報告書二紙附卷可稽。是被告子○○前揭所辯,顯係事後推卸責任之詞,並 不足採。此外,並有前揭工程招標文件、內部簽呈在卷可稽,被告子○○之犯行 足堪認定。 三、被告等人所犯之罪名如下: (一)查被告子○○係自八十三年間起至九十年間止,當選臺東縣東河鄉鄉長,綜理 該鄉各項業務,並負責審查該鄉各項公共工程投標廠商之資格,為其所是認, 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竟對於其所竟對於其所主管、監督之臺東縣東 河鄉公所公共工程,以上開不合法之方法指定工程以圖利特定廠商,並將指定 比價及限制性招標之開標不實事項,使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比 價紀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各該鄉公所承辦公務員製作文書及工程發包管理之 正確性,並據以行使以核定工程發包事項,且對特定廠商收取工程回扣,核被 告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及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等罪。被告子○○ 利用臺東縣東河鄉公所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工程開標紀錄表」上,為間接正犯。被告子○○前揭 偽造文書、圖利、收受回扣等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論以一罪,無期徒刑之部分不得加重, 有期徒刑之部分並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子○○所犯前揭公務員圖利罪、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三罪間有方法目的 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公訴人認該三罪間暨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關係,查 上開被告子○○所犯公務員圖利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及經 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行為可個別獨立,尚不具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關係, 併此敘明),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政府採購行為中,參與 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相互借牌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政府採購競爭 機制。核被告戊○○、乙○○、I○○、己○○、H○○、丙○○、O○○、 未○○、P○○、玄○○、巳○○、蔣日章等十二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以協議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 不實投標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被告戊○○、乙○○ 、I○○、己○○、H○○等人經被告子○○指定前開所述之特定工程,以及 被告乙○○經臺東縣成功鎮鎮長丑○○指定前開所述之特定工程,該特定之工 程被告戊○○、乙○○、I○○、己○○、H○○分別與被告子○○、以及被 告乙○○與丑○○共同串通以虛偽比價結果登載於公文書即比價紀錄表上之犯 行,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負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 實公文書罪之共犯責任,又被告戊○○、乙○○、I○○、己○○、H○○等 人前開經被告子○○指定承作之特定工程、以及被告乙○○前開經丑○○指定 承作之特定工程,關於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偽造文書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戊○○、乙○○、I○○、己○○、H○○、丙○ ○、O○○、未○○、P○○、玄○○、巳○○、蔣日章等十二人就違反政府 採購法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部分, 與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其他被告(包括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併案部 分被告乙○○與洪敏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 、乙○○、I○○、己○○、H○○、丙○○、O○○、未○○、P○○、玄 ○○等十人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偽造文書之犯行,時 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論以 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戊○○、乙○○、I○○、己○○、H○○五人先 後多次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偽造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乙○ ○、I○○、H○○、丙○○、未○○、P○○、玄○○、戊○○、O○○、 巳○○、蔣日章等十一人於偵查中自白前揭偽造文書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使公訴人得以追訴其他共犯,並經公訴人事先同意,併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就其因供述所涉之偽造文書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分別 依法減輕其刑。被告戊○○、乙○○、I○○、己○○、H○○、丙○○、O ○○、未○○、P○○、玄○○、巳○○、蔣日章等十二人所犯前開刑法上之 偽造文書罪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以協議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罪數罪 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被告戊○○、乙○○、I○○、己○ ○、H○○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處斷,被告 丙○○、O○○、未○○、P○○、玄○○、巳○○、蔣日章等人應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處斷。被告戊○○、乙 ○○、I○○、己○○、H○○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被告戊 ○○、乙○○、I○○、己○○、H○○、丙○○、O○○、未○○、P○○ 、玄○○、巳○○、蔣日章等十二人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雖 未經公訴人起訴,惟與公訴人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予以 一併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子○○身為臺東縣東河鄉鄉長,原應戮力從公,謀求鄉民福祉,竟 背道而馳,利用發包工程之機會,貪瀆舞弊,收受巨額回扣,拿取人民納稅金 錢,嚴重破壞官箴,敗壞地方政治暨社會風氣,影響工程品質甚鉅,惡性匪淺 ,且其犯後並無悔意及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以示懲 儆。審酌被告乙○○、I○○、H○○、丙○○、未○○、P○○、玄○○等 七人於偵查中自白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偽造文書之犯行,使公訴人得以追訴 其他共犯,而參酌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品行、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大部分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被告己○○雖於偵查中亦自白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偽造文書之犯行, 然並未經公訴人事先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減免其刑,故本院尚難依證人 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被告己○○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免其刑,併此 敘明,並審酌被告己○○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 大部分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乙○○、I ○○、H○○、丙○○、未○○、P○○、玄○○、己○○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短於 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 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以啟自新。被告戊○○、O○○、巳○○、蔣日章等四人,因所犯政府採購 法之工程件數較少,犯罪情節輕微,且已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依證人保 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諭知免刑,以啟自新。被告偉峻公司、健銓公司、建 龍公司、建銓公司、宏奇原公司、永盛公司、保翔公司、臺華公司之代表人或 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則前開被告公司 ,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科以上開法條所規定如所主文示之罰 金,並期能使被告公司能繼續存續。被告子○○前開所收之回扣款共一千二百 五十九萬八千元,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得之財物,應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 四、關於公訴人下列併案之部分: (一)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四三至四八等六件以「宏奇原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七四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八、一 一二、一一三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一七一、一七二等二件以 「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四二九至四四三等十五件以「偉峻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丑○○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 事先私下指定予乙○○承作,並由乙○○分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 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定,再由乙○○向丙○○借用「宏奇原公司」的牌 照、向H○○借用「健銓公司」之牌照、向甲○○借用「和興土木」之牌照、 向A○○借用「信宏土木」之牌照,並使用其所有「偉峻公司」之牌照,標得 前開工程;在前揭工程中,其中編號四五至四八、七四、一○八、一一二、一 一三、一七一、一七二、四三七至四四三等十七件工程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十七件工程由乙○○基於概括 之犯意,出面找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宏銓土木」之申○○(另案偵查起訴) 、「宏聯土木」之未○○、「和興土木」之甲○○、「信宏土木」之A○○、 「健銓公司」之H○○、「宏奇原公司」之丙○○、「保翔公司」之玄○○等 人協商陪標,乙○○向上開廠商表示該十七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 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乙○○之請求,並與 乙○○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 議方式之合意,依乙○○之指示填寫投標金額,或將標單交給乙○○自己填寫 ,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乙○ ○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因認被告H○○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以協議 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之罪。 (一)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五四至六七、六九、七○等十六件以 「宏銓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七一至七三、七五至七七、七九至八二等 十件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六五八以「堃誠營造有限公司」( 下簡稱堃誠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丑○○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 十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申○○承作,並由申○○分 別提供附表所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定,由申○○以 「宏銓土木」、「健銓公司」等牌照,並透過黃○○向田敏文(另案偵查中) 借「堃誠公司」之牌照,得標上開工程;在前開工程中,除編號五四至五六等 三件工程外,其餘二十四件工程均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 ,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二十三件工程由申○○基於概括之犯意,出面找附 表所列之陪標廠商即「建興土木」之戌○○、「建盛公司」之黃○○、「盈盛 公司」之K○○、「懋鴻公司」之L○○、「政富公司」之壬○○、「信宏土 木」之A○○、「杰峰土木」之B○○、「健銓公司」之H○○、「統翔公司 」之酉○○、「順聯公司」之宇○○等人協商陪標,申○○向上開廠商表示該 二十四件工程是由其承作,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 標,上揭廠商均同意申○○之請求,並與申○○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 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 度填載較申○○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使 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申○○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因認被告H○○犯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以協議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之罪。 (二)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編號六八以「宏銓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八三、八四等二件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八五至九一、 九三、九六、九七、一○○、一○四、一○六、一○九至一一一、一一五、一 一七至一一九等二十件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三○二以「政富 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丑○○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 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M○○(另案偵查起訴)承作,M○○即向申○○借用「 宏銓土木」、「健銓公司」的牌照、向甲○○借用「和興土木」之牌照、向壬 ○○借用「政富公司」之牌照,投標前開工程,並由前揭牌主分別提供附表所 列上揭工程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予丑○○圈選核定,以標得前開工程;在前揭 工程中,編號一○六、一○九至一一一、一一五、一一七、一一八等七件工程 係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限制性招標之工程,該七件工 程由M○○與牌主申○○、甲○○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申○○出面找 附表所列陪標廠商即「和興土木」之甲○○、「健銓公司」之H○○等人協商 陪標;另由甲○○出面找附表所列之陪標廠商即「統翔公司」及「蒸盛公司」 之酉○○、「健銓公司」及「宏銓土木」之申○○、「杰峰土木」之B○○等 人協商陪標,申○○、甲○○分別向上開廠商表示該七件工程是由M○○承作 ,請配合陪標,將投標金額寫高一點,以讓其順利得標,上揭廠商均同意申○ ○、甲○○之請求,並與申○○、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配合將投標金額之額度填載 較申○○、甲○○填寫之投標金額為高,再將標單投寄成功鎮公所參與陪標, 使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致M○○順利標得上揭工程。因認被告H○○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以協議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之罪。 經查,上開併案部分,關於附表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以「健銓公司」 名義得標或陪標之工程,係由「健銓公司」股東之一之申○○決定陪標或得標, 業據被告H○○及證人申○○在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有「健銓公司」章程附 卷足憑,參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件之起訴書中確實有申○○以「健銓公司」名義陪標及得標之工程紀錄,是 上開公訴人併案之部分不能證明與被告H○○有關,是不能證明被告H○○犯罪 ,與本件即不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公訴人另為其他妥適之處理 ,併予敘明。 五、關於公訴人就被告「偉峻營造有限公司」、「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卯○○○ 包工業有限公司」、「寅○○○包工業有限公司」、「宏奇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 司」、「永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保翔營造有限公司」、「臺華營造有限公 司」在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及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辦理公共工程 併案部分,因公司本身既無犯罪意識可言,顯與概括犯意要件不合,應認無刑法 上連續犯規定之適用,即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公訴人另為其他妥適之處 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法 官 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幣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罪之。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 ,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 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