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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瑞豐里六鄰三十七號工寮施用安非他命一次」及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