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六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