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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五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六號、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號及九十一年東簡字第二七○號等判決書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一份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蘇 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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