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瑞豐里六鄰三十七號工寮施用安非他命一次」及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附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