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一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