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六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