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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弘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六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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