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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及九十三年簡字第二一號等判決書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一份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蘇 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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