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О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及因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