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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弘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六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等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二年度東交簡字第一八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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