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弘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㈡項內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堪予認定」,應更正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予認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㈡項內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堪予認定」,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