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度偵字第二六三0號),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 事 實 一、丙○○前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 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仍在緩刑期間(本件未 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間止任職信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華公司),擔任業務員,為從事銷售、送貨及收取貨 款等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至同年五月止,連續將其所收取而應繳回和盛公司之貨款侵占入己(收取客戶名 稱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六千九百零二元,並 花用殆盡。嗣信華公司負責人甲○○查覺有異,始悉上情,嗣丙○○為清償所侵 占之前開款項乃簽發本票四紙予甲○○,然前開本票均未兌現。 二、案經甲○○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信華公司負責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侵占明細表一 件、和解書一紙及被告簽發之本票四紙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之自白內容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侵占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查被告於信華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 務之人,其收取上開貨款後未繳回信華公司,而將之悉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 接,所犯為同一構成要件之罪,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前曾於九十年間因侵占和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才經本院以九十二 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間,再犯本次犯 行而不知悔改,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所生損害,及犯後 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公訴意旨另以侵占明細表所 載被告於九十三年四月及五月侵占客戶丙○○三千二百四十二元、三千零九十元 之貨款及勞健保三千八百九十六元部分,亦有涉業務侵占罪嫌云云,惟查上開款 項,係被告跟信華公司取貨要自用而尚未支付者,以及被告所未給付勞健保費用 ,上開款項並非係被告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未繳回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自 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 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附表 ┌───┬─────────────────┬─────────────┐ │編號 │ 客戶名稱 │收取貨款(新臺幣) │ ├───┼─────────────────┼─────────────┤ │ 一 │關山環鎮自行 │四千九百八十元 │ ├───┼─────────────────┼─────────────┤ │ 二 │賴-釋迦 │二千一百元 │ ├───┼─────────────────┼─────────────┤ │ 三 │太麻里生鮮超 │一萬六千元 │ ├───┼─────────────────┼─────────────┤ │ 四 │宏宜精品 │五千九百元 │ ├───┼─────────────────┼─────────────┤ │ 五 │富野商行 │四萬三千二百元 │ ├───┼─────────────────┼─────────────┤ │ 六 │統佳 │四千元 │ ├───┼─────────────────┼─────────────┤ │ 七 │東臺灣釋迦 │二千四百零六元 │ ├───┼─────────────────┼─────────────┤ │ 八 │三仙台藝品店 │一萬零三百八十元 │ ├───┼─────────────────┼─────────────┤ │ 九 │來來釋迦 │五千零四十元 │ ├───┼─────────────────┼─────────────┤ │ 十 │泓泉飯店 │一萬八千五百二十元 │ ├───┼─────────────────┼─────────────┤ │ 十一 │正一-成功 │一萬五千元 │ ├───┼─────────────────┼─────────────┤ │ 十二 │佑昌平價 │一千五百元 │ ├───┼─────────────────┼─────────────┤ │ 十三 │明和 │二千五百元 │ ├───┼─────────────────┼─────────────┤ │ 十四 │正一-更生 │六萬八千六百元 │ ├───┼─────────────────┼─────────────┤ │ 十五 │知本東部名產 │四千二百八十元 │ ├───┼─────────────────┼─────────────┤ │ 十六 │來來名產 │八千六百四十元 │ ├───┼─────────────────┼─────────────┤ │ 十七 │親水便利 │一萬二千一百四十元 │ ├───┼─────────────────┼─────────────┤ │ 十八│東珍冷飲 │七千二百元 │ ├───┼─────────────────┼─────────────┤ │ 十九 │七碗茶 │二千八百八十元 │ ├───┼─────────────────┼─────────────┤ │ 二十 │真滿意 │三百三十一元 │ ├───┼─────────────────┼─────────────┤ │二十一│鄉村茶坊 │五千五百元 │ ├───┼─────────────────┼─────────────┤ │二十二│明昇釋迦 │二千一百四十元 │ ├───┼─────────────────┼─────────────┤ │二十三│山水軒 │九千三百四十五元 │ ├───┼─────────────────┼─────────────┤ │二十四│來來釋迦 │二千一百六十元 │ ├───┼─────────────────┼─────────────┤ │二十五│統信飯店 │四千二百元 │ ├───┼─────────────────┼─────────────┤ │二十六│上好釋迦 │五千七百二十元 │ ├───┼─────────────────┼─────────────┤ │二十七│台灣釋迦 │三千五百元 │ ├───┼─────────────────┼─────────────┤ │二十八│阿輝釋迦 │七千八百二十元 │ ├───┼─────────────────┼─────────────┤ │二十九│楓榮超市 │四千零六十元 │ ├───┼─────────────────┼─────────────┤ │三十 │王靖雲 │五千零四十元 │ ├───┼─────────────────┼─────────────┤ │三十一│逸軒飯店 │五千七百二十元 │ ├───┼─────────────────┼─────────────┤ │三十二│野人屋 │一萬二千九百二十元 │ ├───┼─────────────────┼─────────────┤ │三十三│謝健忠 │一千八百元 │ ├───┼─────────────────┼─────────────┤ │三十四│山地村野味 │四千三百八十元 │ ├───┼─────────────────┼─────────────┤ │三十五│金針山農場 │六千三百元 │ ├───┼─────────────────┼─────────────┤ │三十六│尚泰商號 │二千五百元 │ ├───┼─────────────────┼─────────────┤ │三十七│知本橋檳榔 │二千八百八十元 │ ├───┼─────────────────┼─────────────┤ │三十八│汎鴻平價 │三千九百四十元 │ ├───┼─────────────────┼─────────────┤ │三十九│順發 │二千八百八十元 │ ├───┼─────────────────┼─────────────┤ │四十 │佳賓卡拉OK │一千四百四十元 │ ├───┼─────────────────┼─────────────┤ │四十一│青山行 │五千六百元 │ ├───┼─────────────────┼─────────────┤ │四十二│俊逸超商 │五千元 │ ├───┼─────────────────┼─────────────┤ │四十三│李家園刀削麵 │二千五百元 │ ├───┼─────────────────┼─────────────┤ │四十四│正順 │二千五百元 │ ├───┼─────────────────┼─────────────┤ │四十五│明泰名產店 │六千七百八十元 │ ├───┼─────────────────┼─────────────┤ │四十六│大王釋迦 │二千八百元 │ ├───┼─────────────────┼─────────────┤ │四十七│飛揚藝品店 │六千四百二十元 │ ├───┼─────────────────┼─────────────┤ │四十八│卑南自助餐 │二千五百元 │ ├───┼─────────────────┼─────────────┤ │四十九│亞灣飯店 │九千二百元 │ ├───┼─────────────────┼─────────────┤ │五十 │統信飯店 │四千二百元 │ ├───┼─────────────────┼─────────────┤ │五十一│三榮行 │六千五百元 │ ├───┼─────────────────┼─────────────┤ │五十二│關山環鎮自行 │二千四百元 │ ├───┼─────────────────┼─────────────┤ │五十三│東海岸玉石 │二千四百元 │ ├───┼─────────────────┼─────────────┤ │五十四│金財神釋迦 │三千元 │ ├───┼─────────────────┼─────────────┤ │五十五│親水臭豆腐 │七千二百元 │ ├───┼─────────────────┼─────────────┤ │五十六│正一-成功 │六千六百元 │ ├───┼─────────────────┼─────────────┤ │五十七│金針山農場 │四千二百八十元 │ ├───┼─────────────────┼─────────────┤ │五十八│林素琴 │一千八百元│ ├───┼─────────────────┼─────────────┤ │五十九│宗記鹹蛋 │三千三百元 │ ├───┼─────────────────┼─────────────┤ │六十 │寶-釋迦 │一千四百元 │ ├───┼─────────────────┼─────────────┤ │六十一│縣農會(差額 83箱料理米酒) │五千八百十元 │ ├───┼─────────────────┼─────────────┤ │六十二│宏宜精品 │四千二百八十元 │ ├───┼─────────────────┼─────────────┤ │六十三│禾津(代收) │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元 │ ├───┼─────────────────┼─────────────┤ │六十四│正一-成功 │六千八百八十元 │ ├───┼─────────────────┼─────────────┤ │六十五│正一-更生 │三萬七千二百元 │ ├───┼─────────────────┼─────────────┤ │六十六│阿嚕曼 │七百二十元 │ ├───┼─────────────────┼─────────────┤ │六十七│田野 │五千七百四十元 │ ├───┼─────────────────┼─────────────┤ │六十八│施媽媽休閒 │五千七百元 │ ├───┼─────────────────┼─────────────┤ │六十九│來來名產 │一千五百元 │ ├───┼─────────────────┼─────────────┤ │ │總 計 │五十萬六千九百零二元 │ └───┴─────────────────┴─────────────┘ 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