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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О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及因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張夜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О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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