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六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等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二年度東交簡字第一八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