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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力進柯姿佐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乙 ○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其患有鼻咽癌,亟需被告隨侍在側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查: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聲請人所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並無法使前開羈押之原因消滅,復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范乃中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