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之母 乙 ○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其患有鼻咽癌,亟需被告隨侍在側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查: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聲請人所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並無法使前開羈押之原因消滅,復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