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名,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珮茹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