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邱聰安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邱聰安
- 選任辯護人
- 簡燦賢
- 被告
- 己○○
- 指定辯護人
- 乙○○
- 被告
- 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四四三、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戊○○、丙○○、己○○、丁○○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戊○○、丙○○、己○○、丁○○等四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等四人所涉殺人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以十年以上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等均經本院認定犯行明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案,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在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故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