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三號及本院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二0二號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