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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弘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

第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八號、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一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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