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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力進范乃中連雅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被告
己○○
指定辯護人
乙○○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四四三、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戊○○、丙○○、己○○、丁○○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戊○○、丙○○、己○○、丁○○等四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等四人所涉殺人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以十年以上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等均經本院認定犯行明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案,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在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故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夜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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