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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五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莊松泉徐淑芬詹慶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甲○○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甲○○、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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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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