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五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甲○○、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