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3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為被告多順貨運公司之受僱人,於民國94年9月14日晚間,駕駛車牌160-HJ號大型砂石車,沿臺 九線公路由臺東往花蓮方向行駛,於當日晚間9時40分許, 途經該公路332公里500公尺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以高速向前疾駛,追撞同向前方由原告丙○○駕駛之N9-0937號小貨車,致原告駕駛小貨車失 控衝撞路旁之配電箱,車輛嚴重毀損,原告因此受有驚嚇,每夜無法順利入眠,常夢見被電擊焚身而驚醒,身心受創,經醫師診斷罹患精神焦慮症。為此,原告已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並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37號受理在案,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 191條之2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壞修護費用新臺幣 (下同)258,900 元、車輛租賃費及重購車輛借款利息損失 ( 代替營業損失)140,000 元、車輛保管費及拖吊費26,600元 、醫療費2,290元、精神慰藉金300,000元、交通事故鑑定費3, 000元、臺灣電力公司設備損壞賠償30,618元,合計 761,408元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61,408元,及自本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力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丁○○則以:原告於事故當時並未受傷,事隔一個月後才說有憂鬱症,應與本案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告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四、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法條明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曾宗欽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尹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