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執聲字第四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罰金貳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同檢察署九十五年執庚字第一九九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九十五年度執庚字第一九九號之一檢察官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九十五年度執乙字第三八一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張建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