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執聲字第四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罰金貳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同檢察署九十五年執庚字第一九九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九十五年度執庚字第一九九號之一檢察官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九十五年度執乙字第三八一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