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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勝琛林恒祺連雅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7號

自訴人
甲○○

上自訴人因被告乙○○傷害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委任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命委任代理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勝琛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