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7號
- 自訴人
- 甲○○
上自訴人因被告乙○○傷害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委任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命委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