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22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萬一千四百十五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迄同年七月十日止,竊取原告電纜線,造成原告損失約八萬一千四百十五元,爰依損害賠償關係請求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復未提起上訴前之同月十五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