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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勝琛簡芳潔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簡字第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勝琛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曾宗欽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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