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簡字第28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東簡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三行「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之記載修正為「於九十五年八月五日執行完畢釋放」,及第十行「...行經臺東縣達仁鄉森永派出所前,」之記載後補充「甲○○為免警方查緝,即將上開向友人借用,非屬其所有之吸食器一組、玻璃管及塑膠吸管各二支隨手藏放在自身身上,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