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寄藏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2月間犯寄藏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