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0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文字,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又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