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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0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文字,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又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洪月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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