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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與附表編號2之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宗欽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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