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