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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95 號),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7月3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收受本院96年度易字第395 號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6月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7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已於97年7月4日收受該裁定,亦有該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玉雪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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