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7月9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