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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7月9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玉雪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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