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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東縣卑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4 日,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146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玉雪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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