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被 告 乙○○樓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叁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至於收受物件部分除了辯護人交付之書狀外,其他人員與被告貳人之間之文書交往,均應影印壹份送交台灣台東看守所中央台;同意被告貳人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及配偶交付飲食)。
理由
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參酌檢察官現仍在追查其他共犯之需要,著自97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於收受物件部分除了辯護人交付之書狀外,其他人員與被告貳人之間之文書交往,均應影印壹份送交台灣台東看守所中央台;同意被告貳人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及配偶交付飲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