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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水源蔡玉雪盧亨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被   告 乙○○樓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叁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至於收受物件部分除了辯護人交付之書狀外,其他人員與被告貳人之間之文書交往,均應影印壹份送交台灣台東看守所中央台;同意被告貳人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及配偶交付飲食)。

理由

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參酌檢察官現仍在追查其他共犯之需要,著自97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於收受物件部分除了辯護人交付之書狀外,其他人員與被告貳人之間之文書交往,均應影印壹份送交台灣台東看守所中央台;同意被告貳人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及配偶交付飲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蔡玉雪

法 官 盧亨龍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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