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本院96年度易字第161號及97年度易字第45、82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各1份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