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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蔡慧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97年6月12日下午3時許」應更正為「97年10月7日上午9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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