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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簡字第1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柏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東簡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而被告甲○○基於幫助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金融卡與密碼予葉志遠,再由葉志遠出賣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供作詐欺之犯罪工具,嗣果使該詐騙集團利用被告之幫助,撥打「0000-000000」行動電話,施用詐術使被害人乙○○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陳忠誠」之帳戶,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詐欺行為而非正犯行為,應論以幫助詐欺罪。次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行犯罪始行成立,此可資參酌刑法第30條之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6104號裁判、86年度台上字第22號裁判自明。至最高法院有關「幫助犯以幫助時為其行為時」之決議,業經該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以不合時宜,而決議不再供參考。查被告交付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雖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惟該詐騙集團成員係於95年9月18日,以被告所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電話詐騙被害人乙○○,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正犯實行犯罪時間既在刑法修正施行後,則被告之犯罪,自亦於該時始行完成,是被告應依修正後之刑法論罪科刑。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出賣銀行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間接導致犯罪集團因使用該行動電話為詐騙犯行,阻礙警方之查緝,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更造成被害人財物之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減刑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東簡易庭法 官 劉柏駿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簡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