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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劉正偉

  • 被告
    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3年度偵字第204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菸品合計肆拾捌包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 3月下旬,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530巷 8號「伴手名特產藝品店」內,自不 詳姓名者購入仿冒商標之長壽白軟包裝淡菸、長壽黃色硬盒菸、長壽尊爵硬盒淡菸、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長壽尊爵 3毫克低淡菸、七星牌硬盒淡菸、七星牌硬盒香菸、峰牌香菸及大衛杜夫牌白包菸、大衛杜夫牌黑包菸 1批後,擺置在上開店內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取差價,迨於同年 6月11日,經警會同臺東縣政府財政局人員前往上址查獲,並扣得售餘如附表所示之菸品合計48包,另扣得售餘之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計9包及長壽尊爵3毫克低淡菸計10包,共計67包等物,其所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部分,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揭扣案之私菸共67包均屬仿冒商標之菸品,且依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乃為其購入所有後,再行轉售予不特定之人,屬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840號、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刑法第40條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然依上開說明,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單獨宣告沒收者,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行為人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既屬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再按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則著有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發仔」之成年男子向其兜售之仿冒長壽白色軟包淡菸、長壽黃色硬盒菸、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七星硬盒淡菸、七星硬盒菸、峰香菸、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白色大衛杜夫香菸等菸品,其上各自所使用之「長壽LONG LIFE」、「七星 MILD SEVEN」、「峰、MI-NE、み ね」、「大衛杜夫DAVIDOFF」文字圖樣,分別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所有,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之商標,竟仍於93年 3月下旬之某日,以每條裝10包、約新臺幣(下同)330元至64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數量不詳之仿冒商標菸品後,陳列在其所經營位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530巷 8號之「伴手名 特產藝品店」陳列架上,而以每包35元至70元不等之價格,賣出予不知情不特定之人,迨於同年 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會同臺東縣政府財政局人員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其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菸品合計48包等物,而被告所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明知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罪,因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8 日參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前無類此之前科紀錄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等一切因素,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93年度偵字第204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93年11月1日以93年度上職議字第67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而該緩起訴處分嗣因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東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扣押物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品合計48包皆屬仿冒品,且各該仿冒菸品上所使用之商標,均係未得各該商標權人同意,即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此有臺灣菸酒公司93年6月21日台菸酒菸字第0930012256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年6月24日JTZ○○○ ○○○○○○2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93年6月18日93年營字第16 5號函各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標章)圖樣文字查詢結果列印資料 4紙附卷可據,綜上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菸品合計48包,皆屬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自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準此,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菸品合計48包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商標法第83條對犯同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既設有專科沒收之規定,觀諸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修正理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 項增訂之」等語,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至被告於上開時、地所販賣而為警查扣之長壽尊爵(Gentle)圓角包淡菸(有效日期各為03.31.2005AQY、04.16.2005KLX)計9包及長壽尊爵(Gentle)3毫克特低淡菸(有效日期分別為03.18.2005BTX、05.03.2005KTY)計10包,經抽樣 4包送驗後,皆屬臺灣菸酒公司所生產之產品,此有卷附臺灣菸酒公司前揭函文可憑,而商標法第83條係以犯同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為沒收各相關物品之前提,苟無犯該兩條之罪者,自難據以宣告沒收,此觀同法第83條之文義顯而易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 66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被告販賣臺灣菸酒公司所生產之真品即前揭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計9包及長壽尊爵3毫克特低淡菸計10包,此部分既不構成商標法第81條或第82條之罪,當無依同法第83條予以沒收之理,又該菸品19包並非屬違禁物或其他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殊難逕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單獨宣告沒收之,再被告販賣上開菸品19包之行為,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罪行為,是該菸品19包即非屬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難遽持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而為沒收之論據。從而,聲請人就前揭真品即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計9包及長壽尊爵3毫克特低淡菸計10包部分,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尚非有據,自應予以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附表: ┌────────┬─────────┬──┬────┬────┐ │品名 │批號(有效日期) │數量│仿冒商標│商標權人│ ├────────┼─────────┼──┼────┼────┤ │長壽白色軟包淡菸│06.30.2004ENX1103 │ 4包│長壽LONG│臺灣菸酒│ ├────────┼─────────┼──┤LIFE │股份有限│ │長壽黃色硬盒菸 │03.12/04HWY │ 3包│ │公司 │ │ ├─────────┼──┤ │ │ │ │28/11/2002JVX │ 7包│ │ │ ├────────┼─────────┼──┤ │ │ │長壽尊爵(Gentle│12.11.2004FOX │ 2包│ │ │ │)硬盒低淡菸 │ │ │ │ │ ├────────┼─────────┼──┼────┼────┤ │七星硬盒淡菸(Mi│2004.6 │ 3包│七星、MI│日商日本│ │ld Seven Lights ├─────────┼──┤LD SEVEN│香菸產業│ │) │2004.12 │ 7包│ │股份有限│ ├────────┼─────────┼──┤ │公司 │ │七星硬盒菸(Mild│2005.1 │ 4包│ │ │ │Seven) │ │ │ │ │ ├────────┼─────────┼──┼────┤ │ │峰香菸(MI-NE) │2004.6 │ 4包│峰、MI-N│ │ │ ├─────────┼──┤E、み ね│ │ │ │2004.10 │ 4包│ │ │ ├────────┼─────────┼──┼────┼────┤ │黑色大衛杜夫香菸│535L21 │ 5包│大衛杜夫│瑞士商大│ │(DAVIDOFF CLASS│ │ │、DAVIDO│衛朵夫公│ │IC) │ │ │FF │司 │ ├────────┼─────────┼──┤ │ │ │白色大衛杜夫香菸│234L26 │ 5包│ │ │ │(DAVIDOFF LIGHT│ │ │ │ │ │S)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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