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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英竣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7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英竣營造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肆拾捌次,各減為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英竣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楊彥山於民國87年初起至90年7月間止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而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8號),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亦科以該法第87條第4項所規定之罰金,而各判處罰金新臺幣 (下同)1 萬元,應執行罰金48萬元,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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