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97年6月12日下午3時許」應更正為「97年10月7日上午9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