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2、47、84、135、201、270、317、368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 字第45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 實 一、丑○○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388號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於91年8月7日強制戒治期滿,刑事部分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0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2年10月14日縮刑執行完畢;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另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93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復於94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尚未執行完畢之各罪,經本院以96年 度聲減字第585號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2年2月又15日,甫於96年8月24日執行完 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機車及財物,機車於得手後供己使用,其餘財物則分別持往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源回收場販售。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其中附表二編號1所示,係1次混合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7年1月14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在臺東市○○路○段233巷 13號前,發現其騎乘車號WFE-320號而懸掛WFE-060號車牌之贓車,經盤查後查獲上情,並扣得丑○○所有供其竊取附表一編號1、4、14、21所示機車之鑰匙1把,丑○○並於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 行前,主動向臺東縣警察局自首附表一編號1所載之竊盜罪 行。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陳燦煌、庚○○、壬○○、寅○○、丁○○、癸○○、巳○○、戊○○、辰○○、子○○、辛○○、午○○、酉○○、甲○○、申○○、丙○○、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張素貞(盛輝企業社之負責人)、林怡臻(全立企業社之會計)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全立企業社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1 份,協聯資源回收場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1份,盛輝企業社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 棄物登記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8紙、刑案現場測繪圖14張、現場照片18張。 (四)臺東縣警察局直屬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臺東縣警察局毒品案尿液送驗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2份。 (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案紀錄表各1份。 (六)上開證據均互核相符,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前揭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 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 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 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 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1年8月7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28號、94年度訴字第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確定,上開2罪與前述其他科刑部分,經減刑後應執行2年2月又15日,於96年8月2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按,是被告雖係於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惟參諸前開說 明,已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自應依法逕予追訴處罰。 (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 用而於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嗣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 混合置於燈泡內,用打火機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係以一施用毒品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 重其刑。按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而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查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該管 公務員自首上開竊盜犯行而接受裁判之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可佐(見本院訴字卷第42頁),是以被告主動向 警員供出上情,與自首要件相符,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被告正值盛年,不思正途營生,竟因一己私慾而竊取他人財物,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且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猶未能戒除毒癮,竟再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足徵其法治觀念淡薄,自制力薄弱,毫無悛悔之意,然衡以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於犯後坦承不諱,犯罪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扣案鑰匙1把,係被告所有 用以竊取附表一編號1、4、14、21所示機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 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燈泡1個已經丟棄,業據被告陳明在卷 ,且其非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與否對於預防犯罪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之維護,並無絕對影響,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 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附表一(竊盜部分) ┌─┬──────┬──────┬──────┬──────┬────────┐ │編│ 竊 盜 │ 竊盜地點 │ 被害人及 │ 所 犯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時 間 │ 及手法 │ 所竊財物 │ 法 條 │ │ ├─┼──────┼──────┼──────┼──────┼────────┤ │01│96年11月7日 │臺東縣臺東市│乙○○;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9時許 │綏遠路2段123│車號RJN-708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月叁│ │ │ │號前;持自備│號輕型機車(│盜罪 │月,扣案之鑰匙壹│ │ │ │鑰匙1把竊取 │登記車主為沈│ │把沒收。 │ │ │ │ │詔南) │ │ │ ├─┼──────┼──────┼──────┼──────┼────────┤ │02│96年11月11日│臺東縣臺東市│寅○○;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9時許 │中興路4段123│廢青銅約4公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號鐵皮屋;徒│斤重(後持往│盜罪 │。 │ │ │ │手竊取 │全立企業社販│ │ │ │ │ │ │售) │ │ │ ├─┼──────┼──────┼──────┼──────┼────────┤ │03│96年11月12日│臺東縣臺東市│張麗玉;挫冰│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下午5時許 │漢陽北路38號│機、封口機各│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01泡沫紅茶 │1台 │盜罪 │。 │ │ │ │店內;徒手竊│ │ │ │ │ │ │取 │ │ │ │ ├─┼──────┼──────┼──────┼──────┼────────┤ │04│96年11月12日│臺東縣臺東市│壬○○;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下午5時20分 │新社三街8巷 │車號WFB-786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肆月│ │ │許 │47 號前;持 │號輕型機車 │盜罪 │,扣案之鑰匙壹把│ │ │ │同編號1之自 │ │ │沒收。 │ │ │ │備鑰匙1把竊 │ │ │ │ │ │ │取 │ │ │ │ ├─┼──────┼──────┼──────┼──────┼────────┤ │05│96年11月15日│臺東縣臺東市│丁○○;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8時許 │更生路792巷 │白鐵漏斗型器│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33 號四維客 │具1個(後持 │盜罪 │。 │ │ │ │棧餐廳後方;│往協聯資源回│ │ │ │ │ │徒手竊取 │收場販售) │ │ │ ├─┼──────┼──────┼──────┼──────┼────────┤ │06│96年11月15日│台東縣台東市│癸○○;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8時15分 │四維路三段74│白鐵單水槽1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許 │號後方空地;│個(後持往協│盜罪 │。 │ │ │ │徒手竊取 │聯資源回收場│ │ │ │ │ │ │販售) │ │ │ ├─┼──────┼──────┼──────┼──────┼────────┤ │07│96年11月19日│臺東縣臺東市│巳○○;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9時許 │大潤發賣場旁│廢鐵約12公斤│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鐵橋旁釋迦園│(後持往全立│盜罪 │。 │ │ │ │內;徒手竊取│企業社販售)│ │ │ ├─┼──────┼──────┼──────┼──────┼────────┤ │08│96年11月21日│臺東縣臺東市│寅○○;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9時許 │中興路四段12│廢鐵44.6公斤│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3號鐵皮屋; │及大型電池1 │盜罪 │。 │ │ │ │徒手竊取 │個(後持往全│ │ │ │ │ │ │立企業社販售│ │ │ │ │ │ │) │ │ │ ├─┼──────┼──────┼──────┼──────┼────────┤ │09│96年11月24日│臺東縣臺東市│辰○○;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8時許 │蘭州街118巷4│YUASA電池1個│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號前;徒手竊│(後持往盛輝│盜罪 │。 │ │ │ │取 │資源回收場販│ │ │ │ │ │ │售) │ │ │ ├─┼──────┼──────┼──────┼──────┼────────┤ │10│96年11月24日│臺東縣臺東市│戊○○;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10時許 │山西路1段123│廢鐵材約39公│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號旁空地;徒│斤(後持往全│盜罪 │。 │ │ │ │手竊取 │立企業社販賣│ │ │ │ │ │ │) │ │ │ ├─┼──────┼──────┼──────┼──────┼────────┤ │11│96年11月25日│臺東縣臺東市│子○○;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8時30分 │新生路833號 │車用電瓶3顆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許 │騎樓;徒手竊│(後持往協聯│盜罪 │。 │ │ │ │取 │資源回收場販│ │ │ │ │ │ │售) │ │ │ ├─┼──────┼──────┼──────┼──────┼────────┤ │12│96年11月25日│臺東縣臺東市│寅○○;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9時許 │中興路4段123│廢白鐵9公斤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號鐵皮屋;徒│(後持往協聯│盜罪 │。 │ │ │ │手竊取 │資源回收場販│ │ │ │ │ │ │售) │ │ │ ├─┼──────┼──────┼──────┼──────┼────────┤ │13│96年12月15日│台東縣台東市│辛○○;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7時40分許 │四維路三段 │白鐵工作台1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200號拼經濟 │組(後持往協│盜罪 │。 │ │ │ │海產店旁; │聯資源回收場│ │ │ │ │ │徒手竊取 │販售) │ │ │ ├─┼──────┼──────┼──────┼──────┼────────┤ │14│96年12月16日│臺東縣臺東市│庚○○;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下午2時許 │勝利街373號 │車號WFE-060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前;持同編號│號輕型機車(│盜罪 │,扣案之鑰匙壹把│ │ │ │1之自備鑰匙1│查獲時懸掛車│ │沒收。 │ │ │ │把竊取 │號WFB-786號 │ │ │ │ │ │ │車牌) │ │ │ ├─┼──────┼──────┼──────┼──────┼────────┤ │15│96年12月16日│台東縣台東市│午○○;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晚上8時許 │新生路576號 │白鐵湯桶1個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騎樓前; │(後持往協聯│盜罪 │。 │ │ │ │徒手竊取 │資源回收場販│ │ │ │ │ │ │售) │ │ │ ├─┼──────┼──────┼──────┼──────┼────────┤ │16│96年12月17日│臺東縣臺東市│酉○○;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8時許 │浙江路343號 │抽水馬達2個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旁空地;徒手│(後持往協聯│盜罪 │。 │ │ │ │竊取 │資源回收場販│ │ │ │ │ │ │售) │ │ │ │ │ │ │ │ │ │ ├─┼──────┼──────┼──────┼──────┼────────┤ │17│96年12月18日│臺東縣臺東市│申○○;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9時許 │新生路849號 │抽水馬達2個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永祥冷氣行內│(後持往協聯│盜罪 │。 │ │ │ │;徒手竊取 │資源回收場販│ │ │ │ │ │ │售) │ │ │ ├─┼──────┼──────┼──────┼──────┼────────┤ │18│96年12月18日│台東縣台東市│甲○○;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12時許 │長安街64巷1 │馬達2個(後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號前; │持往協聯資源│盜罪 │。 │ │ │ │徒手竊取 │回收場販售)│ │ │ ├─┼──────┼──────┼──────┼──────┼────────┤ │19│96年12月21日│臺東縣臺東市│己○○;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5時20分 │泰安街84號協│現金約新臺幣│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許 │聯資源回收場│2,400元 │盜罪 │。 │ │ │ │;徒手竊取 │ │ │ │ ├─┼──────┼──────┼──────┼──────┼────────┤ │20│96年12月23日│臺東縣臺東市│丙○○;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上午7時許 │開封街284號 │廢鐵1袋(約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泰昌汽車電機│重30公斤) │盜罪 │。 │ │ │ │行旁;徒手竊│ │ │ │ │ │ │取 │ │ │ │ ├─┼──────┼──────┼──────┼──────┼────────┤ │21│96年12月29日│臺東縣臺東市│卯○○; │刑法第320條 │丑○○竊盜,累犯│ │ │16時30分許 │大同路231號 │車號WFF-320 │第1項普通竊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前;持同編號│號輕型機車(│盜罪 │,扣案之鑰匙壹把│ │ │ │1之自備鑰匙1│查獲時懸掛車│ │沒收。 │ │ │ │把竊取 │號WFE-060號 │ │ │ │ │ │ │車牌) │ │ │ └─┴──────┴──────┴──────┴──────┴────────┘ 附表二(施用毒品部分) ┌─┬──────┬──────┬───────┬────────┐ │編│ 吸 毒 │ 數量次數 │ 所犯法條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時間地點 │ 及價格 │ │ │ ├─┼──────┼──────┼───────┼────────┤ │01│96年11月11日│以燒烤燈泡方│ 毒品危害防制 │丑○○施用第一級│ │ │晚上7時許; │式,混用施用│ 條例第10條第 │毒品,累犯,處有│ │ │臺東市果菜市│海洛因、甲基│ 1、2項之施用 │期徒刑柒月。 │ │ │場對面的空屋│安非他命1次 │ 第一級毒品、 │ │ │ │ │ │第二級毒品罪(│ │ │ │ │ │想像競合犯) │ │ ├─┼──────┼──────┼───────┼────────┤ │02│97年1月13日 │以點燃香菸方│ 毒品危害防制 │丑○○施用第一級│ │ │晚上7時許; │式,施用海洛│ 條例第10條第 │毒品,累犯,處有│ │ │臺東市康橋飯│因1次 │ 1項之施用 │期徒刑柒月。 │ │ │店附近的菜市│ │ 第一級毒品罪 │ │ │ │場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