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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義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義忠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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