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