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馬培基、盧亨龍、劉正偉
- 當事人佳穎企業社、榕五企業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穎企業社 兼 代表人 甲○○ 被 告 榕五企業社 兼 代表人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7號),本院審理後,雖於民國99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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