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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馬培基盧亨龍劉正偉

  • 當事人
    佳穎企業社榕五企業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穎企業社 兼 代表人 甲○○ 被   告 榕五企業社 兼 代表人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7號),本院審理後,雖於民國99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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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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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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