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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建都馬培基李俊彬

原告
甲○○
被告
祥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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