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祥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