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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崇義李俊彬陳義忠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以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麗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東交簡字第330號頁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陳義忠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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