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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馬培基

  • 被告
    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賭博案件(97年度速偵字第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世界杯壹台(含IC板壹塊)、捷豹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參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非法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321號黃金海岸釣蝦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置賭博性電 動玩具超級世界杯及捷豹各1台,供不特定人賭博,為臺東 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於97年5月14日晚上9時許查獲,並扣得上開賭博性電動玩具2台及賭資新臺幣 (下同)330 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規定。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世界杯1台(含IC板1塊)及捷豹1台(含IC板1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機台內賭資 330元則為在賭台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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